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关联公司或合作伙伴共同研发时,专利等知识产权可能登记在多个权属人名下。准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时,企业最关心的问题通常是:共有知识产权能不能使用,是否必须先变更成单独所有,以及其他权属人是否也能使用同一项权利申报。
根据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共有知识产权并未被一概排除,但它需要同时通过权属、有效状态、申报使用关系和主要产品核心支持关系的检查。“企业是共同权属人”只是起点,不代表这项知识产权已经自动满足高企认定要求。
国家文件对知识产权提出了哪些基础要求
管理办法要求,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当为申请企业。
工作指引还专门处理了多权属人情形: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这意味着,共有知识产权可以进入高企申报判断,但不能由多个共同权属人分别拿同一项知识产权支持各自的高企申请。
这里的“只能由一个权属人使用”,讨论的是高企认定中的申报使用,不是对共有知识产权民事权利的重新分配,也不等于其他权属人失去了依法享有的专利权或其他权利。企业需要解决的是:本次由哪个权属人将该知识产权用于高企认定,以及在相关高企资格存续期内是否存在重复使用冲突。
共有知识产权能使用,需要同时满足五项检查
| 检查事项 | 可以继续判断的基础 | 主要风险 |
|---|---|---|
| 申请企业具有所有权 | 申请企业登记为共同权属人 | 企业仅有许可、合作或使用关系,并非权属人 |
| 权利已经形成并有效 | 已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处于有效保护期 | 尚在申请阶段、权利终止、失效或权属信息未完成变更 |
| 高企申报使用不冲突 | 多个权属人中确定由一个权属人用于本次高企申报 | 其他权属人已经或同时使用同一权利申报,事实无法确认 |
| 对主要产品发挥核心支持 | 权利保护内容与主要产品核心技术能够具体对应 | 只有行业或名称相近,无法说明技术上的核心作用 |
| 全部材料前后一致 | 权属证明、研发项目、成果转化、产品和收入资料相互印证 | 证书可以提供,但技术关系和业务应用无法追溯 |
五项检查缺少任何一项,都不宜仅凭“共有专利可以使用”这一句话直接纳入申报。尤其需要区分所有权与许可使用权。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所有权,因此,企业如果只取得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或合作使用安排,却没有登记为权属人,不能据此直接认定已经满足所有权条件。
怎样理解“一个权属人使用”
企业首先应核对知识产权登记信息,列出全部共同权属人,并确认申请企业确实在权属记录中。随后要核实该项知识产权过去是否已经被其他权属人用于高企认定、当前是否存在其他权属人的申报安排,以及在本企业资格存续期内是否可能发生重复使用。
这项核实应建立在真实沟通和可验证事实上,不能只由申请企业单方面作出结论。如果共有各方对高企申报使用安排存在争议,或者无法确认是否重复使用,应先解决事实和权利安排,再决定是否纳入申报。
国家层面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在相关条款中明确的是“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并未在该条款中统一规定全国所有申请都必须提交某一种固定名称的“放弃使用承诺书”。不同地区、不同年度可能对系统填报或证明形式提出具体要求,企业应按本年度属地申报通知执行,不能把某个地区或某家机构使用的文件名称当成全国统一规则。
即使属地要求提供说明或相关证明,该材料也只能记录真实的共有关系和使用安排,不能用来掩盖其他权属人已经使用、权属存在争议或申请企业并非权属人的事实。一份事后制作的承诺,不能替代官方权属记录和实际使用情况。
共有知识产权仍要证明对主要产品的核心支持
共有关系解决的是“谁拥有”,核心支持关系解决的是“这项权利为什么对申请企业重要”。高企认定关注的不是证书数量,而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内容能否支撑申请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
企业可以从知识产权的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或软件功能出发,识别其中由本企业实际应用的关键技术,再对应主要产品的功能、性能、工艺或服务能力。随后核对该技术是否来自企业真实研发活动,是否形成科技成果并完成应用,产品或服务收入是否能够回到合同、发票和会计记录。
如果一项共有专利主要由合作方实施,申请企业没有相应研发过程、生产应用或产品载体,仅因名称与主营业务相近就将其作为核心知识产权,支撑关系会比较薄弱。反过来,共有并不妨碍企业证明实际应用,只要申请企业能够用真实技术和业务资料说明自己如何将该知识产权用于主要产品。
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共有,不等于可以直接使用
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申请专利,通常说明双方在研发或成果形成中存在合作,但“合作背景真实”与“符合高企知识产权条件”仍是两个判断。
企业要分别核对合作协议、研发任务、费用或资源投入、成果归属和专利登记情况。申请企业应当是知识产权权属人,且该权利由本企业用于高企申报不存在冲突。合作协议中写有成果共享,并不能替代已经授权或审批审定的权属记录;相反,专利证书列有企业名称,也不能自动证明产学研合作在企业内部真实执行。
在成果转化材料中,还要说明共有成果如何进入企业产品或服务。可以通过真实存在的设计文件、试验检测、生产应用、产品说明、销售资料等形成证据链,但不能为申报倒签合作文件、补造交流记录或虚构成果应用。
这些情形应当暂缓使用
第一,申请企业没有登记为知识产权权属人,只有许可或合作使用权。第二,知识产权仍处于申请、受理或审查阶段,尚未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第三,权利已经终止、失效,或者权属变更在申报时尚未依法完成。第四,无法确认其他共同权属人是否已经或同时将该知识产权用于高企申报。第五,知识产权的技术内容与申请企业主要产品缺乏核心支持关系。第六,共有关系、研发项目、成果转化和产品应用之间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
出现上述情况时,企业不应仅通过增加说明材料继续使用。能够依法、真实解决的权属或登记事项,应按正常程序处理并以处理后的客观状态为准;无法在申报前确认的,应从本次申报知识产权范围中排除,重新评估其他知识产权能否支撑主要产品。
申报前可以这样完成内部核对
先从官方权属记录建立知识产权清单,记录权利名称、类型、权利人、授权或审批时间、有效状态和取得方式。再单独标记共有知识产权,核实其他权属人的高企申报使用情况。随后为拟使用的每项权利建立“知识产权—研发项目—科技成果—主要产品—收入”的关系表,检查每一条关系是否有真实资料支持。
最后,将知识产权清单与申报书、研发项目资料、成果转化材料和主要产品说明交叉复核。某项共有知识产权是否适合使用,不能只看证书,也不能只听合作方口头确认;应同时满足国家文件的基本条件,并符合本年度属地认定机构的申报安排。
共有知识产权的判断可以归纳为一句话:先确认申请企业确有所有权并且高企申报使用不冲突,再证明它对主要产品发挥核心支持作用。两部分都能够由真实资料支持,才具备纳入申报的基础;任何一部分无法确认,都应保守处理。
参考依据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发布机关: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成文日期:2016年1月29日|适用范围:全国|科技部官网标注“有效”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发布机关: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成文日期:2016年6月22日|适用范围:全国|科技部官网标注“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