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财政奖补、技术改造支持或研发专项拨款后,常会把“政府给的钱”直接理解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结论并不准确。高企资格可以带来符合条件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但一笔财政性资金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仍应按照该笔资金本身的来源、用途、管理要求和核算情况判断,不能只看企业是否已经取得高企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公开的财税〔2011〕70号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原本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只有同时满足规定条件,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不征税收入减除。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问答也据此说明:政府给高新技术企业的专项财政拨款,符合条件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这里的重点是“专项”和“符合条件”,不是所有奖补的通行结论。
先把高企优惠和财政资金税务处理分开
高企企业所得税优惠关注的是企业是否具有有效资格,以及当期是否按税收规定申报享受优惠;财政性资金处理关注的则是某一笔资金是否具备不征税收入条件。两套规则可能在同一年度同时出现,但不能相互替代。企业不能因为享受15%税率,就将所有补贴都列作不征税收入;也不能因为取得的是“高企认定奖励”或“科技奖补”,就跳过资金文件和账务核对。
实际判断时,可以先把资金按拨付依据分开:是普惠性奖励,还是指定用于某一研发、设备、人才或产业化项目的专项资金;是一次性到账,还是按进度拨付;是否要求验收、报送使用情况、退回结余或接受主管部门检查。名称相近的补助,可能因文件规定不同而有不同结果。会计入账方式也不能单独决定税务属性,企业应让合同或通知、资金到账、实际使用和纳税申报能够对应。
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财税〔2011〕70号列出的条件可以整理为下表。它们不是“三选一”,而是需要同时满足的事实链条。
| 核对事项 | 企业应确认的事实 | 常见留存资料 |
|---|---|---|
| 专项用途拨付文件 | 文件明确该笔资金应当用于何种专项用途 | 立项通知、拨款文件、资金下达文件、协议 |
| 专门管理要求 | 拨付部门对资金有管理办法或具体要求 | 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预算批复、验收或绩效要求 |
| 单独核算 | 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能够在账务中单独识别 | 专项辅助账、凭证索引、银行流水、支出明细和报表 |
第一项不只是保存一张收款通知。企业需要能从文件中找到明确的专项用途,而不是仅看到“支持企业发展”“给予奖励”等笼统表述。第二项也不能由企业自行补写:应当存在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拨付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或者针对该项目给出的具体管理要求。第三项是日常管理要求,意味着企业不仅要区分这笔资金的收入,还要让由其发生的相关支出可追溯到同一套资料。
例如,企业取得一笔研发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规定用于某一技术开发任务,主管部门同时要求按项目预算使用并接受验收,企业又建立了该项目的资金收支台账,才有条件进一步判断是否满足不征税收入处理。相反,如果企业取得的是没有限定用途、没有配套管理要求的一次性认定奖励,即使发放对象是高企,也不能仅凭企业内部将其命名为“专项资金”而得出不征税结论。
选择不征税处理后,支出并非仍可重复扣除
不征税处理并不是只影响收入端。财税〔2011〕70号同时规定,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资金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形成资产的,相应折旧、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判断时应把“是否不征税”和“相关成本能否扣除”放在一起测算,而不是只比较收到资金当年的税负。
这要求财务、研发和项目管理人员使用同一套事实。项目资金若用于购买设备、软件或形成其他资产,应记录其取得、使用和会计处理;若用于材料、测试、劳务等支出,应能定位到合同、发票、付款和项目活动。对财政资金与企业自筹资金共同投入的项目,还应依据真实支付和受益关系分清边界,不能把全部成本都归到不征税资金,也不能让同一笔支出在不同口径中重复享受扣除。
企业可以在年末做一次穿行核对:从专项资金余额出发,查拨付文件和管理要求;从每一笔已使用金额查项目、凭证和付款;再核对企业所得税申报中的不征税收入及相关扣除调整。发现资料不完整时,应先如实补齐现有文件索引或向拨付部门、主管税务机关了解适用口径,而不是倒填用途说明、补造项目记录或随意调整账目。
还要关注五年内未使用、未缴回的余额
文件还规定,企业把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五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部门的部分,应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计入应税收入总额;当该部分计入应税收入后,由其发生的支出才允许按规定计算扣除。因此,企业不应把不征税收入视为可以长期搁置的资金,也不宜仅在取得当年建立台账、此后不再跟踪。
较稳妥的做法是为每笔拟作不征税处理的专项资金设置责任人、资金用途、取得日期、预计使用计划、余额和文件索引,并在年度汇算前复核是否存在超期未用、用途变更、结余应缴回或资料缺失的情形。涉及跨年度项目、验收延期或资金调整时,应依据拨付部门的正式文件处理,不能凭内部判断延长专项用途。
结论
高企取得财政资金时,最重要的不是先问“能不能免税”,而是先把资金性质说清楚:是否有明确专项用途的拨付文件,是否有外部部门的管理要求,企业是否已经对资金和支出单独核算。三项条件同时满足,才可能按不征税收入处理;选择该处理后,还要同步处理相关费用、折旧和摊销的税前扣除,并持续跟踪五年期限。具体填报及地方奖补的适用事项,应以资金拨付文件、当期税收规定和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