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重复加计扣除。
关联方委托研发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境外委托研发
委托境外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
境内委托研发、关联方委托研发和境外委托研发适用不同的资料与金额规则。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重复加计扣除。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委托境外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