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范围
- 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实际经营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 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 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及辅助核算账情况说明
- 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中介机构条件
上海市2026年通知要求,出具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且近三年无不良记录;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企业应以官方行业查询渠道核对机构和执业人员信息。
赋码与备案检查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带有财政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二维码和报告编码
-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业务报告应带有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备案二维码
- 二维码、报告编码、报告正文、签字盖章和申报企业名称应相互一致
- 企业留存支付专项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
随报告提交的机构材料
- 中介机构承诺书
- 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 签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执业资格证明
- 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和执业人员人数证明
- 认定申请书中审计人员证书编号等信息
企业不能把责任全部交给中介机构
专项报告以企业提供的真实账簿、凭证、项目和收入资料为基础。企业仍需核对项目边界、人员工时、共用费用分配、高新收入分类以及报告与财务税务资料的勾稽关系。本文所列条件依据上海市2026年通知,其他地区申报时应以所在地当年通知为准。
